划红线!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来袭

  • 2021/1/26 9:20:29

导读:经过长达三个月的过渡期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而据最新消息显示,备受市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相关管理办法也于新规正式实施前夕向行业征求意见。

  经过长达三个月的过渡期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而据最新消息显示,备受市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相关管理办法也于新规正式实施前夕向行业征求意见。

划红线!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来袭

  据悉,1月6日下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此次向业内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五条红线门槛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同时,《通知》提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有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此外,《通知》还为要求划定了明确的红线: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品设计有要求 十年期以上要求更高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人身风险保障需求。

  在产品设计上,《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主体,《通知》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

  对于中介机构,《通知》则提出了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近一年未收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要求。

  要求建立定价回溯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通知》特别提到定价回溯机制。

  具体来看,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通知》称,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另外,《通知》还提出建立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登记披露机制。每年对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合作机构信息、专属产品定价回溯情况等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披露。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在压实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监管部门还将向公司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同时,《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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